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被出具警示函

2016-11-03 15:24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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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11月3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信息显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因资产置换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规定,造成披露的2015年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被河南证监局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据悉,2015年度,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持有的子公司龙昊公司100%股权、龙飞公司63.98%股权、登封硅砂67%股权、华盛矿产52%股权、集团矿产40.29%股权及公司对龙昊公司、龙飞公司、龙翔公司、华盛矿产、集团矿产的债权,与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等值资产置换,并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支付资产置换之差额。

据调查,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资产置换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造成披露的2015年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河南证监局表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并告诫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按照规定,如果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宗晓丽(QF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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