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50000元每月固定归还1500元 这是还本金还是利息?

2016-10-25 13:06 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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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借款50000元 每月固定归还1500元 这是还本金还是利息?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曾因手头紧找别人借过钱。在大额借贷中,借款人前期陆续归还的资金,是利息还是本金呢?可能很多人都没有想到过这个问题。万州两位市民就因为这个事情闹上了法庭,重庆市二中院日前终审判决,借款人按月固定归还的1500元,属于借款的利息。

朋友间借钱起纠纷

家住万州区的王先生与刘先生是熟人,两人只要谁有困难均会出手相助一把。2013年7月下旬,手头紧的刘先生急需一笔资金,便找王先生求助借款5万元。随后,王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给刘先生5万元,刘先生在该转账凭证背面给王先生出具“收条”(实为借条)一份,上面写明:今收到王先生5万元。收款人刘先生,时间为2013年7月29日。

此后,刘先生也很守信用,在15个月时间里,陆续向王先生支付了2.25万元。2014年11月,双方为已支付的2万余元发生了争议。由于没有书面约定,刘先生称自己还的钱是本金,而王先生则称这钱都是利息。去年6月,王先生将对方告上法院,向刘先生索要借款和利息。

法院认定还的是利息

法庭上,借款人刘先生表示双方每月约定利率,自己每月还款都是本金。王先生则表示,双方口头约定利率是每月3%。万州区法院一审认为,刘向王借款5万元是确认的,双方争议焦点在借款时是否口头约定月利率3%。

法院认为,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共计15个月期间,刘先生基本固定按月向王先生偿还1500元,结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刘先生实际还款情况以及双方的陈述,王先生主张的每月这笔1500元属利息更接近于客观真实。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借款时口头约定3%月利率的事实成立,刘先生辩称已偿还王先生2.25万元系本金的理由,不予采信。

万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先生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王先生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法官根据经验法则认为,原告主张还款系利息的证据已达到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被告对其还款系本金的主张应提供相反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一审判决后,刘先生不服判决,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向存丹 何玉华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要确认还款时间利息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呈大幅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借条内容不规范,没有还款时间或利率的明确约定,容易造成纠纷。

以本案为例,法官判断,首先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一般的交易习惯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其次,如果是还本金,每月还款的金额应被借款总额整除。因此一二审法官均认为王先生提交的多份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实双方口头约定利息3分,借款人刘先生按月定额还款1500元应认定为利息。

另外,法官在此案开庭审理之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过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刘先生借钱的目的在于将钱转借出去,收取高利息赚利差,这一事实可以侧面确认1500元还款为利息的认定。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作者: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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