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何月和苏培是多年的好朋友,而且在生意上也常有往来,前不久,何月想购买一套房产,看了几处都不是很满意。何月将心事说与苏培,苏培表示自己有一套房正想要出手,如果何月想要,这事就简单了。何月和苏培一拍即合,两人相约看房。
何月对苏培的房子非常满意,苏培便提议赶快办理买卖手续。就这样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何月购买苏培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500万元。合同签订后,何月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给付房款,可就在何月给付全部房款后,令他始料未及的事情发生了。苏培竟然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与何月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起初何月以为苏培工作忙就没太在意,可是经过多次催促苏培继续履行合同,苏培却一直不理睬。
眼看着钱已经给付,房子却没到手,而苏培也避而不见,无奈之下何月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苏培继续履行合同。然而一波三折,法院将争诉房屋查封,才得知争诉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无法办理过户。抵押权人为某银行,抵押期限至2017年。事已至此,房子是买不成了,何月当即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苏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己违约金100万元。最终何月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苏培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文中均为化名)
案件点评
何月和苏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争诉房屋有抵押情况,苏培在未清贷的情况下,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何月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何月已支付的房款及产生的相应利息,苏培都应当返还,对于苏培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何月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1 哪些情况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怎么处理?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