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宇轩(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违规 被警告并罚款2000元

2016-10-14 14:22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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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10月14日讯日前,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向明宇轩(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规行为,予以警告并罚款2000元。

京文执罚(2016)第10109号处罚书显示,明宇轩(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记者经查询了解到,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该《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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