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足条件驾驶员也能“飞”?东海航空有限公司及当事人均被罚

2016-10-09 16:17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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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10月9日讯 近日,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发布“中南局罚决深圳字[2016]7号”、“中南局罚决深圳字[2016]8号”公告,信息显示,东海航空有限公司涉嫌违规使用“不满足相关规定条件”的航空人员陈茜执行航空任务。该公司被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陈茜被处警告行政处罚决定。

经调查,2016年3月22日,东海航空有限公司使用航空人员陈茜执行航班任务。监察员在飞行前准备阶段现场检查发现,陈茜不能满足CCRA-121-R4第121.461条“驾驶员的近期经历要求”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东海航空《飞行任务书》复印件、陈茜《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簿》复印件、民用航空行政检查记录单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认为,东海航空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RA-121-R4第121.461条和第121.381条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RA-121-R4第121.763条相关规定,对东海航空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RA-121-R4第121.763条(C)款规定,对陈茜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规定,东海航空有限公司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该公司及陈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宗晓丽(QF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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