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9月29日讯 9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吉证监决〔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官网网页截图
公告显示,2015年11月18日,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笔25,247,516.20元的逾期金融债务,此后陆续发生多笔逾期金融债务,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31日、2016年2月29日、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29日,逾期债务累计金额分别为446,247,516.20元、495,637,206.44元、944,434,774.80元、1,226,313,346.10元、1,216,396,639.34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迟至2016年4月29日方对外披露逾期金融债务情况,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对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中国证监会要求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有关整改情况于2016年10月20日前书面报送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