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9月27日讯 日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京环保车罚字〔 2016〕 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市大稿京苑加油站所售汽油油品清净性超标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限三日内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京环保车罚字〔 2016〕 6号处罚书显示,2016年6月7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北京市大稿京苑加油站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所销售的汽油油品清净性超标。检测结果显示:进气阀沉积物生成倾向检测结果为88毫克/平均每阀,超过了GB19592-2004《车用汽油清净剂》70毫克/平均每阀的限值标准,不符合国家车用油品清净性规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大稿京苑加油站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