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龙华区法院日前审结一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开发商预售不存在的商铺,被判决向买房人返还双倍定金,共赔买房人180万元。
老赵是一名年逾50的商人,觉得投资商铺有利可图。2012年12月,老赵认购海口某庭房地产项目的3间铺面,与该开发商的中介代理公司签了3份《居间服务协议书》,并支付3间铺面的定金共90万元。2013年10月,老赵和开发商签订了3间铺面的认筹书,置换了之前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书》,双方约定2014年12月交付商铺,若开发商不按认筹书约定交房,双倍返还定金。
时间很快到了交房的最后期限2014年12月,老赵眼见着房子竣工开盘了,听售楼处的业务员说房子都快卖完了,他却迟迟没接到开发商签订铺面买卖合同的通知。老赵主动联系了其他商铺的定购人,多番打听才知道,开发商向他预售的商铺根本就不存在,预售的商铺并没有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立项、报建手续。
随后,老赵多次找到该开发商,要求解除认筹书,并按合同约定返还双倍定金共180万元。开发商承认并没有3间商铺的事实,同意退还90万元定金,但对于违约金问题,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未果。于是,老赵将开发商起诉至海口龙华区法院,要求开发商解除认筹书,双倍返还定金。
开发商辩称,老赵认购的3间铺面已经报建了,但是政府有关部门没有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补批还是有可能的。
龙华区法院审理后查明,海口某庭房地产项目已竣工并对外销售,但预售给老赵的3间商铺的报建未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至今该3间商铺尚未建设。
龙华区法院经过审理对该案作出如下判决:解除老赵与海口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认筹书;限海口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老赵双倍返还预购商铺的定金1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