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重庆南岸区支公司违规被罚15万 两高管遭警告罚款

2016-09-12 16:24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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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9月12日讯 近日,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连发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南岸区支公司”)及其两名高管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中国人寿南岸区支公司被罚15万元,两名高管被警告并各被罚5万元。

中国人寿南岸区支公司违规 被罚15万元

渝保监罚〔2016〕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实,2014年,中国人寿南岸区支公司开展《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款)》业务过程中,通过编制销售人员佣金、业务推动奖励费等方式套取资金向投保人刘某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21.6万元,涉及保单3件,保费800万元。

重庆保监局认为,中国人寿南岸区支公司上述行为构成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南岸区支公司罚款15万元。

两名高管管理不当 被警告并各罚5万

渝保监罚〔2016〕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4年,中国人寿南岸区支公司开展《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款)》业务过程中,通过编制销售人员佣金、业务推动奖励费套取资金向投保人刘某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21.6万元,涉及保单3件,保费800万元。费明军时任中国人寿南岸区支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重庆保监局认为,中国人寿南岸区支公司上述行为构成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费明军时任中国人寿南岸区支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重庆保监局依法向费明军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费明军主要陈述申辩理由为:其一,费明军没有参与返还投保人保险费回扣的决策,属于事后知情;其二,中国人寿南岸区支公司属于条线管理,具体业务开展、人员管理、奖励兑现全权由分管银保的李某负责,费明军不应当负责。

重庆保监局经复核认为:结合多份相互印证的证据,本案涉案保单的销售渠道为公司直销业务,不应当向个人代理人支付佣金和业务推动奖励费。费明军作为公司总经理未尽审核职责,在佣金发放表上签字同意支付费用,对后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可以认定费明军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重庆保监局对费明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费明军警告并罚款5万元。

渝保监罚〔2016〕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4年,中国人寿南岸区支公司开展《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款)》业务过程中,通过编制销售人员佣金、业务推动奖励费套取资金向投保人刘某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21.6万元,涉及保单3件,保费800万元。

重庆保监局认为,中国人寿南岸区支公司上述行为构成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李金涛时任中国人寿南岸区支公司副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李金涛警告并罚款5万元。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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