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房子无预售证不可以"内部认购"

2016-09-08 14:07 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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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房子无预售证不可以"内部认购"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开展2016年全省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办证等方面的违法违规现象,重点解决违规预(销)售问题,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打造规范有序的投资和消费环境。

重点整治10项内容:

1 未达到要求不得发放预售许可证

各市县执行“琼府〔2013〕68号”文件关于“八层以下(含八层)房屋预售许可的最低工程形象进度要达到主体完成且质量验收合格,八层以上房屋施工进度应当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楼层方可预售”要求的情况;批准预售时是否按照“琼建房〔2012〕103号”文件要求审核《商品房预售方案》。

2 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存

各市县是否按照“琼建房〔2013〕237号”文件要求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3 未取得预售许可违规卖房

房地产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以“内部认购”、“预交诚意金”、“发放VIP卡”等含有预订款名义或方式违规销售的行为。

4 未按规定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30天内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5 发布虚假广告,散布虚假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散布虚假信息,利用媒体虚假宣传混淆视听的行为。

6 严查一房多卖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房屋出售、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将已出售或已办理抵押的商品房再次出售的行为。

7 违规采取众筹、零首付等手段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采取众筹、首付贷、零首付、假按揭等手段,加大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

8 不履行合同约定,不按时交付商品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霸王条款、规避减轻开发企业责任、隐性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不按时交付商品房、将不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等,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9 未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未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行为。

10 不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违规建设、违规销售、拖欠国家税费或贷款、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项目无法按时验收、交付使用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行为。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作者:陈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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