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9月5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开出行政处罚书,给予警告,没收中银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资料显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作为振隆特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法律服务机构,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未勤勉尽责,导致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2款、第173条规定。导致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2款、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银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中银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签字律师唐金龙、李志强、赵华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据了解,中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是经司法部门批准的我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是以金融证券和法律风险管理为主业的大型专业化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