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了行车记录仪后,并非“一买了之”,需要每年进行充值才可正常使用,而商家应该提前告知消费者。最近,北辰消协就调解了一起相关纠纷。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6日,消费者王先生在三佳购物购买了一台行车记录仪,价格为475元。2016年6月10日发现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经与三佳购物咨询,客服人员称:王先生需联系生产厂家售后服务。随后,王先生拨打了行车记录仪客服电话进行询问,客服称:用户免费在网使用期为一年,如继续使用需每年支付80元费用充值流量,网卡升级后才能正常使用。王先生认为三佳购物在销售行车记录仪时,并未说明后期需要付费使用,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随即向北辰消协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王先生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电视购物讲解中未说明后期付费使用问题,未能使王先生充分了解行车记录仪的使用限制,广告中存在瑕疵。经调解,三佳购物为王先生办理了退货。
案例评析:
由于三佳购物在销售过程中,未将该商品“需每年支付80元费用充值流量,网卡升级后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消费者,使王先生做出了错误的选择,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