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非法集资化身理财产品

2016-08-24 15:23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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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警惕!非法集资化身理财产品

近日,笔者从清远市有关部门获悉,今年第二季度,清远全市共立“非法集资”案件6起,破案2起,刑事拘留5人,逮捕3人。近年来,以“P2P理财”“网络理财”为名,但却从事线下理财业务的民间理财公司在全国各地大量兴起,它们广布网点,“理财”金额庞大,用户数以万计。

业内人士指出,这些线下理财公司正通过一种名为“债权转让”的方式规避法律监管,金额庞大、操作极不透明,极易演变为“非法集资”,值得警惕。

案例 非法集资项目宣称月利高达12%

此前,清远公布了一批非法集资案件。曾某平、曾某强、陈某等人在英德市成立了“英德市高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3万元,而其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研究、开发。

公司成立后,曾某平、曾某强、陈某等人多次组织人员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动员社会大众参与投资该公司在“P.CN”网站上的“商机地带”广告位、“GID”商品搜索、P.CN钻石卡等项目,并承诺到期收购上述项目产生的积分、产品升值等手段进行兑现。

而该公司称其项目回报惊人,投资10000元每月能领取利润1200元,投资周期为15个月,周期满后能领取利润18000元。在高额回报的利诱下,陆续有群众在该公司参与投资上述各类项目,投资额达3620000元。

同时,该公司在经营期间,涉案人员还向大众宣传了“商户宝”原始股票和“明华科技”股票项目,诱导群众购买。一些群众在曾某平等人的游说下,投资购买了上述股票。其中“明华科技”股票投资额达317000元、“商户宝”原始股票投资额达1008400元。上述各项投资的“投资人”达171名,多数为离退休老人,投资金额从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投资总金额近500万元。被告人在收取客户款项后,均直接打入曾某强的个人账号进行非法吸存和操作。

据了解,四名涉案人员被司法部门认定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六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后被告人不服,上诉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清远中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

措施 清远部署排查非法集资活动

据了解,日前,清远市各县市区统一部署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清城区表示,为摸清风险底数,堵塞风险漏洞,化解风险隐患,各领导小组成员成立检查组到各街镇,针对辖区内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的排查重点,进行为期五天的突击性排查,并广泛听取了群众的意见。经调查统计,清城区共有297个涉农互助合作组织,暂未发现有非法集资的情况。

据了解,排查内容主要以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投融资中介(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私募股权投资等为重点领域,以中老年人、农民工等易受侵害群体为重点对象,从法律政策解读、金融知识普及和典型案例剖析三大板块开展宣传。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包括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常见手段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以及利用亲情诈骗等。

工作人员表示,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支招 如何区分非法与合法的集资活动

怎么判断集资活动是否合法?业内人士支招说,市民要紧紧把握四个要件,“如果这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基本上可以判断为非法集资。”

一是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如生产经营、商品交易等)等形式吸收资金;二是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社交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形式多种多样,以虚假宣传居多;三是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同时满足以上四个特征要件的,可以基本判定就是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业内人士呼吁,广大市民如果遇到同时具备此四个要件的集资产品,请主动把有关线索提供给公安部门,让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查处。

非法集资的主要欺骗手段是什么?据了解,非法集资者为了诱骗广大投资者参与,往往通过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回报、高调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一般采取“画饼-造势-吸金-跑路”的四步曲:

首先,非法集资者会编造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投资项目,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吸引投资者;

其次,他们会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通常是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项目批文”,有的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要员、明星合影,有的甚至特意将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举行,请不明真相的官员出面“站台”,场面之大、规格之高使得其极具欺骗性;

接着,他们会想方设法套取投资者的资金,通过“返点”“分红”等给投资者初尝“甜头”,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投资者往往除了将自己资金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数额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最后,非法集资者或人去楼空,或因项目与集资规模严重不符导致破产清算,或因经营不善而资金链断裂,结局往往是集资群众遭受惨重损失。

非法集资新形式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形式花样翻新,有以下几种新的典型形式:

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3.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4.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5.是以高额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6.通过互联网投资中介平台(P2P),虚构投资项目,私设资金池,违规自融自担,宣称风险备用金由银行监管但却未充分披露相关监管信息,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

7.通过发布媒体广告、举行财富讲座、散发传单、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形式,以销售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为载体,承诺高收益,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撰文/整理 刘秋宜 清金萱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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