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集团未经招标签订监理合同 被罚18.56万

2016-08-24 11:56 千龙网

打印 放大 缩小

千龙网北京8月24日讯 8月23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集团)未经招标就签订监理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罚款185638元。

京发改招罚字[2016]第1号显示,首发集团于2015年1月27日未经招标即与北京市首发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将京台高速公路(北京段)工程施工1-4标段的监理服务直接委托给该公司,合同总价为37127573元。

首发集团作为建设单位,未对上述监理服务进行招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此行为有响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号召进行试点的背景,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8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发改委决定对其作出罚款185638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否则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