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汽车保险销售合肥分公司涉嫌违法经营被罚

2016-08-23 13:30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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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8月23日讯 8月2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皖保监罚〔2016〕21号行政处罚信息,恒信汽车保险销售合肥分公司涉嫌违法经营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恒信汽车保险销售合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晏雍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给予警告并罚款2千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2015年10月,恒信汽车保险销售合肥分公司经安徽保监局备案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晏雍担任临时负责人。备案后,安徽保监局多次督促该公司做好高管任职资格申请工作,并于2016年4月1日就该事项约谈晏雍。2016年5月17日,安徽保监局对该公司开展检查,晏雍仍担任该公司临时负责人,其实际任期已超过3个月。该公司时任临时负责人晏雍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经认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会计凭证、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据悉,恒信汽车保险销售合肥分公司针对处罚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提出晏雍于2016年6月多次与校方协调开具学历证明材料,校方答复2016年秋季开学后可返校办理,请求安徽保监局酌情考虑上述情节。安徽保监局审核后认为,晏雍协调开具学历证明材料的行为发生在现场检查结束之后,不影响事实及定性。因此,安徽保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安徽保监局认为,恒信汽车保险销售合肥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八十二条,安徽保监局决定对恒信汽车保险销售合肥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晏雍警告并罚款2千元。

按照安徽保监局要求,恒信汽车保险销售合肥分公司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公司及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安徽保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宗晓丽(QF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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