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建筑物外立面看上去更美观,不少楼盘会选择在某一楼层设计腰线,当腰线碰上了非封闭式阳台,容易给业主的居住安全带来隐患。有业主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整改,结果却并不如人意,这是怎么回事?
案例
非封闭式阳台外
设计了腰线
居住在大江东的赵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到了交付时间没收房,反而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违约。赵女士购买的房子位于大江东的兴耀星悦湾,2013年11月23日,赵女士以63万元总价购买了兴耀星悦湾22幢3楼的房子,房子总建筑面积86.24m2。
签订购房合同当日,赵女士支付了19万元的首付款,余下的44万元房款采用组合贷款的方式支付。
按照合同约定,兴耀星悦湾项目的开发商杭州星盈置业有限公司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赵女士。为避免房子后续在细节上产生纠纷,签订完《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杭州星盈置业有限公司还跟赵女士签订了补充协议,内容包括交付的房子为非封闭式阳台等内容。
等房子如期交付后,赵女士在验房过程中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子,阳台底部有一条51厘米宽的腰线(腰线:是建筑装饰的一种做法,在建筑外墙上将砖挑出,形成一条横带,主要起装饰作用),该栋楼地上建筑共14层,赵女士购买的房子在3楼,恰好处于该栋楼的腰线位置。这条腰线的设计加上阳台不是封闭式阳台,很容易让人从隔壁通过阳台溜进赵女士家中,安全存在隐患。而在赵女士的印象中,当初买房时,置业顾问并未提及腰线的存在,且沙盘上也看不出有腰线。
赵女士认为房子交付不合格,影响其正常入住,要求开发商对阳台处采取加固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并赔偿这一期间内产生的损失,按每月3000元的租金计算,直到开发商将房子完全整改好为止。
但这一要求开发商并不愿“埋单”,开发商认为,房子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交付给赵女士的,由于是毛坯房,业主拿到的房子与样板房不同本属正常情况,当初卖房子时便已经跟赵女士说明。如今赵女士以这一理由要求赔偿,不能答应。
由于双方未能谈妥,赵女士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违约,但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一方败诉。
法院认为:当初赵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及附件内容,兴耀星悦湾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开发商按合同内容交付并无不妥之处。虽然赵女士称购房时置业顾问未说明腰线的存在,但并无实质性证据;关于腰线设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这一点法院认为可信度不足,后期可通过物业改善。
至于赵女士所说的交付的房子与样板房不一致的问题,为促进楼盘销售,开发商往往会打造一个或多个样板房让购房者买房前更直观地感受户型的空间尺度,但由于一个楼盘存在多种户型,开发商打造的样板房仅仅是其中某一种或几种户型,是展示给全体购房者看的,而非特定的单个购房者,因此存在差异很正常,只要开发商在销售时不刻意隐瞒、混淆,让购房者知道样板房与实体交付房子的差异即可。赵女士购买的星悦湾本身就是毛坯房,与样板房本就有所不同。
为此,法院认为赵女士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缺乏理据,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商品房与购房合同内容不一致时
应及时修正合同
胡增冬: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视为有效合同,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虽然赵女士认为杭州星盈置业有限公司没有依照《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交付与样板房一致的房屋,但购房合同里明确赵女士购买的兴耀星悦湾项目为毛坯房、非封闭式阳台,本身已对交付的房屋作了明确约定。
既然开发商未违约,赵女士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请则缺乏事实依据,因而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调整购房者与开发商买卖关系的核心条款,因此,购房者如果觉得看到的楼盘模型、户型图、样板间与购房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应及时对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或者认真思考是否要继续购买。
在此提醒购房者,签订合同前,应逐字逐句审查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