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一法律规范被部分新闻媒体解读为“职业打假人”将彻底失去生存空间。
不过在笔者看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的征求意见稿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要“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适用范围,它不可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当然也不能改变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改变国家司法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司法解释。
早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已经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有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的征求意见稿,试图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花板”,对于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业和领域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是值得肯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的征求意见稿经国务院审议通过之后,就会变成行政法规。
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专门的力量,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损害消费者权益法律规范进行仔细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列出法律修改的清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系统性修改我国现行行业性法律文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为消费者权益保护营造良好的法律空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存在问题的时候,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不必就一些敏感问题作出规定。还是那句话,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已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那么,行政机关在处理有关问题的时候,完全可以萧规曹随,而不必分门别类对我国消费领域中存在的“明知有问题仍然购买”行为作出规定。简单地说,司法归司法,行政归行政。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最好交给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而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矛盾,相信全国人大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的时候会通盘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