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泄露机密监管信息 高盛罪过有多大?

2016-08-10 09:29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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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高盛罪过有多大?

日前,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表声明称,因高盛集团未经授权使用和泄露机密监管信息,对其处以3630万美元的罚款,并责令高盛对机密监管信息的使用加强管理和培训。美联储发现,至少从2012年起,高盛员工在对客户的推介演讲中就非法使用美联储的机密监管信息。高盛集团非法使用和泄露机密监管信息的行为,罪过究竟有多大?

从美联储的处罚来看,高盛的行为在美国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在我国,高盛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需要考虑的相关罪名有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几种罪名。但细细观之,又很难将这些罪名加到高盛集团的头上。

首先,高盛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高盛非法获取的机密监管信息虽然可能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但是其仅将之用于对客户的推介演讲中,用于招揽生意,其行为并未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所以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其次,高盛的行为很难确定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我国刑法第282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国家秘密分为秘密、机密和绝密三种。构成此罪条件有二:一是高盛获取和使用的机密监管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中的一种,二是高盛获得此类信息是通过窃取、刺探或收买的方法而取得。美联储是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属于美国的国家机关,但从美联储的声明中,无法确定高盛获取的监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同时,也没有明确高盛雇员是通过刺探、收买等方法获取的机密监管信息。

其三,高盛的行为也难以确定为泄露内幕信息罪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80条规定的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此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而从美联储的声明中,难以看出高盛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

华尔街投行与监管机构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早已不是秘密,高盛员工和政府官员之间“旋转门”式的身份转换更是司空见惯。如何有效禁止个人在公共部门和私人机构之间穿梭,为利益集团非法牟利,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李文博(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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