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传与郑爽恋爱 高晓松怒告微博公司

2016-08-05 08:45 北京晨报

打印 放大 缩小

来源标题:被传与郑爽恋爱 高晓松怒告微博公司

因微博用户利用微博空间陆续发表其与演员郑爽谈恋爱的信息和文章,音乐人高晓松认为文章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其人格进行诋毁,客观上给其名誉、声誉及社会形象造成恶劣、负面影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严重侵犯。为此高晓松将微博运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名誉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诉称俩微博用户造谣

高晓松诉称,2016年7月,微博用户“王小呆V”、“八卦壹姐 V”利用各自微博空间陆续发表高晓松与郑爽谈恋爱的谣传,对高晓松进行诽谤,并使用侮辱性语言、文字对其人格进行诋毁。

其中“王小呆V”拥有230余万粉丝,是微博知名娱乐评论人,2016年7月5日在微博中恶意发表内容为“太久没来爆料了,随便说一个吧,郑爽现在和高晓松在一起,应该是今年三四月份确定的恋爱的关系”的微博,虽然高晓松回复对方要求提供地址以便发送律师函,但“王小呆 V”并未因此删除微博,也未回复地址。同日,用户“八卦壹姐 V”发布微博,对二人不存在的恋爱关系继续进行恶意谣传,并对高晓松进行人格诽谤、人身攻击。

要求用户平台担责

高晓松认为,“王小呆 V”在无据证明二人在谈恋爱的情况下,利用其名人效应,恶意发表子虚乌有的虚假信息并进行传播。“八卦壹姐 V” 在明知该消息系虚假信息的情况下,持续恶意散播,并发表对高晓松具有人格侮辱、人身诽谤的文字评论,属于恶意侵权,理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同时,因上述用户均系微博用户,微博公司应对用户的使用行为负有管理、注意义务,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微博公司至今未对上述信息、文章链接进行删除,违反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与上述各用户构成对高晓松名誉权的共同侵权,理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高晓松请求法院判令微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全部涉案侵权内容,并请求判令微博公司提供“王小呆V”、“八卦壹姐 V”个人信息,高晓松将申请追加以上微博用户为本案共同被告。

在要求两位微博用户公开道歉的同时,高晓松还向二者及微博公司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支出费用等合计46万余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