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的周先生咨询:十年前,我的一位远房亲戚张某借了我100万元,当时约定借期半年,月息1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无力还款一拖再拖。七年前,张某突然失联,大家以为他可能是出了意外不在人世了。可几个月前,张某回来了,原来他是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南方某市公安机关抓获,被判刑后收监了三年,出狱后,他觉得无脸回老家,便滞留在南方某市打工,后来加盟了一家互联网贷款企业,待返乡时已成为该企业在南方某市的区域经理,并已在当地娶妻生子。我再见到张某时,提出让他偿还100万元,他表示,自己在该互联网贷款企业存着300万元,已经被作为贷款放出去了,今年7月到期,届时他会如期偿还我的借款,为此,他还给我打了一张欠条,并承诺今年7月底会如约将105万元打到我的银行卡内。之后,他又返回了南方某市。到了7月底,我迟迟未收到张某的还款,就打电话向他索要,没想到他说他加盟的那家互联网贷款企业的老板跑路了,他的钱回不来了,并询问看能否让他妻子替他支付给我10万元,从此我们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一笔勾销。我为此很生气,指责张某言而无信,没想到他很嚣张:我刚咨询了律师,我借你的钱早已过两年诉讼时效了,我后来给你打的欠条已没什么用,你如果起诉我,你一分钱也不会拿到,我现在给你10万元算是照顾你了。我想了解的是,张某的说法成立吗?
法律帮办:《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的胜诉权将自动消灭。而周先生所咨询的情况属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双方就原债权债务重新达成协议的情况。通说认为,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仍继续存在,债务人虽没有履行但又重新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一般应视为自愿放弃了原诉讼时效利益,并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到本案,“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张某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又重新打欠条承诺还款的行为,应视为其已放弃了原诉讼时效利益,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周先生完全可以依据欠条和原借条,向张某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