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日前出台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因战、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将根据伤残等级给予抚恤金,烈士、因公牺牲的将给予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作为抚恤金。
根据《实施办法》,人民警察死亡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中烈士、因公牺牲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人民警察死亡后,除抚恤金外,还将在此基础上按5%—35%的不同比例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生前做出特殊贡献的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政法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此外,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对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遗属,由人民警察所在单位的区级以上政法机关参照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和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因战、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伤残等级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金,并享有乘坐相关交通工具优待政策;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人民警察因病死亡的,由所在单位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伤残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因战、因公致残的1-4级伤残人民警察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人民警察遗属抚恤待遇。
伤残人民警察本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