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微信朋友圈被一个“性格测试”公众号帖子刷屏,按照该公众号设置的程序,人们输入姓名、出生日期,就能测出本人的性格特质,而测试结果大多是褒义词汇。没过多久,该“性格测试”帖子就被封,该公众号也无法关注。原来,公安部在官方微博上发声,指出“性格测试”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继而引发一系列后续问题。微信公众平台也曾发表公告称,一旦发现微信公众号有发布此类测试行为,将视情节对违规公众号进行删除关注用户及封号处理。
那么,这些饶有趣味的“测试类”公众号究竟存在什么问题?微信用户一旦遭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面对网络空间里无孔不入的违法势力,普通用户的权利应当如何保障和救济?
“测试类”公众号暗藏违法陷阱
“测试类”公众号的特点是按照设定好的环节,用户填入姓名、出生日期、兴趣爱好、籍贯、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就能进行所谓的性格测试、职业预测、运势预测等。看似有趣的网络测试,实际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测试类”公众号隶属主体的资质是否合法问题。网络用户将个人信息输入公众号后台,却无法得知掌握公众号的主体到底是什么资质,有些公众号运营主体甚至是“皮包公司”,以公众号的合法形式掩盖收集个人信息的非法目的。这些公司依托微信平台进行运作,网络用户基于对微信平台的信任,毫不避讳地将个人信息输出,导致个人信息为他人所用。
二是个人隐私遭到泄露的民事侵权问题。由于缺乏监督管理和有效的保密协议,通过公众号收集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个体或团体能够随意将众多信息打包出售,卖给相关商家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商家利用买来的个人信息数据库进行广告营销、商品推销等,严重扰乱普通网络用户的正常生活,导致网络用户隐私权受到侵犯,破坏网络空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是不法分子利用掌握信息实施诈骗的刑事犯罪问题。信息时代的网络用户对诈骗行为有一定的辨识度,对陌生电话或陌生人士的戒备意识加强,但是,不法分子掌握网络用户的信息后伪装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网络通信业务人员等,对网络用户实施诈骗,能准确说出诈骗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令网络用户降低防备之心,从而顺利实施诈骗行为。
个人信息打包出售,谁为受害者“买单”?
当下,利用大数据分析盈利模式炙手可热,掌握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无疑等价于掌握一笔无形资产,因而,网络用户个人信息被当做商品一样进行买卖。微信平台上“测试类”公众号收集到的网络用户个人信息一旦被打包出售,网络用户的权利必将遭受侵害,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过错责任,只有在其知道存在侵权行为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情形下,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据此,微信运营商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当其知道微信上存在侵权的公众号而主动采取删除、封号等行为时,尽到了合理审查的注意义务。
至于“测试类”公众号隶属主体泄露网络用户个人信息而盈利,以及不法商家通过非法购买个人信息经营的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范畴,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安全法》将出台维权有保障
“险象环生”的网络空间是“测试类”公众号得以生存的土壤,肃清网络空间瘴气,维护有序网络环境,成为亟待攻克的难题。《网络安全法》(草案)应运而生,2015年6月第一稿和2016年6月第二稿接连面世。《网络安全法》(草案)专门用一整章篇幅规定了网络信息安全内容,能有效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结合《网络安全法》(草案)的规定,笔者认为,具有合法资质的网络主体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是保密原则。即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主体,应当与公民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对其收集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防止个人信息遭到泄露。
二是明示原则。即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主体应当明确告知公民收集信息的用途和使用方式,一方面,只有合法的用途和方式才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能够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三是同意原则。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必须取得公民本人同意,不得故意欺瞒公民,或者以不易察觉的形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也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四是告知原则。一旦发生泄漏或可能泄漏公民个人信息事件,要实行“双告知”机制,既要告知公民本人,也要及时告知主管部门,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负面影响不断扩大。
《网络安全法》是一部较为全面、完整的规制网络空间秩序的法律,堪称“网络空间法律卫士”,待其正式颁布,网络用户可以依据《网络安全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测试类”公众号隶属主体不承诺保密或者倒卖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等行为,可以直接依法起诉其行为违法。
微信官方平台已于2015年7月发出通牒,不允许名为测试实为收集个人信息的“测试类”公众号存在,然而,五花八门的“测试类”公众号仍然络绎不绝涌现,并能成功吸引大批用户输入个人信息,发人深思。保护个人隐私、打击诈骗行为、维护网络空间安全,不单是法律能解决的问题,还需要网络用户提高警惕,自觉杜绝关注并使用类似收集个人信息的公众号,从源头上斩断个人信息输送路径。通过立法保障、执法追责和守法共建,方能推动打造有序、安全的网络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