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购物纠纷,消法该不该管

2016-07-26 08:27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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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微信购物纠纷,消法该不该管

日前,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该报告指出,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新京报:

跟任何一个行业一样,微信购物在急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大量的交易纠纷,找不到合适的争议解决机制。作为市场监管机构,甘肃省工商局指出微信网购存在的问题,提醒公众本无可厚非。但如果仅仅因为发现了问题,并且认为微信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就“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恐怕就有怠政之嫌了。况且趋势面前,没人能够阻挡。工商局对这个问题迟早还得面对,光靠躲是躲不过的,应该积极面对,寻求解决之道。其实,甘肃省工商局关于“微信购物属私下交易,不受新消法保护”的论断未必完全准确。绝大部分微信购物发生在公共网络空间,不属于“私下交易”。更重要的是,“私下交易”并不构成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障碍。真正障碍在于微信网商是否属于该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南方都市报:

消法关于“经营模式”“经营者”“消费者”等概念的规定具有原则性、概括性,消法没有明确将微信购物纳入调整范畴,也没有将微信购物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诚然,微信营销以微信公众号和个人账号为销售平台,有别于普通的实体店营销,也因为没有像淘宝、京东那样的统一营销平台,而与主流网络销售有很大不同。但微信营销也是一种经营模式,微信营销虽然建立在朋友圈的基础上,但早已超出了朋友圈的范围,超出了熟人交易或私人交易的范畴,具备了经营的广泛性,且微商以营利为目的,是消费者的交易相对人,有的微商还有实体店,交易最终要回归线下,有的微商加入了各级经销商。退一步讲,即便很多微商没有登记注册,但身份缺失不影响其作为一名经营者的事实。在互联网+时代,微商营销作为新兴的营销模式方兴未艾,已经吸引了很多经营者和消费者,政府在市场监管和维权服务方面应该积极作为,善用法律,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满足消费维权需求,不能滞后于市场的发展,不能让消费维权出现真空。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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