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货物很受伤 损失二十多万 快递公司很任性 只肯赔一千

2016-07-20 15:43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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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快递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价值二十多万元的货物在快递过程中全部灭失,快递公司却只肯赔三倍邮费,这样的结果你能接受吗?最近常州的张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案件回放

快递药品损失20多万元

快递公司称“赔1000元有依据”

去年5月14日,张某委托某快递公司运输一批药品,在运输的途中,由于快递公司保管不善导致药品被雨淋湿而失去使用价值,致使张某损失224536元!张某找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时,却被快递公司告知“虽然损失有20余万元,但由于快递没有保价,因此快递公司仅需赔偿1000元!”

快递公司称,“赔偿1000元是有依据的!因为《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另外,公司在快递详情单上已经注明,快递没有保价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元!所以公司赔偿1000元已经充分考虑了张某的损失了。”

对于快递公司的解释,张某无法接受,一纸诉状将快递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224536元。

律师认为

《邮政法》三倍限额赔偿

不适用于快递业务

对于快递公司提及的《邮政法》三倍限额赔偿的问题,江苏时强律师事务所杨伟光律师认为,《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三倍限额赔偿仅仅适用于“给据邮件”,对于快递行业并不适用。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案不应当适用《邮政法》的三倍限额赔偿,而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快递公司在详情单中载明“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元”的条款,杨伟光律师认为,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快递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张某注意到该免责条款,如果没有尽到该提示义务,那么该条款不能作为快递公司免责的依据。

法院判决

快递公司限额赔偿无效

应根据实际损失按照过错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所经营的快递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业务而属于快件业务,因此不应当适用《邮政法》,而应当按照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快递详情单中约定的“快递未保价,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元”,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由于快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张某注意该条款,因此该条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法院认为,张某明知自己寄送的物品为昂贵药品,却未采取保价措施,其自身对货物的状况抱有放任的态度,使快递公司降低了安全保障的标准,存在过错。基于以上理由,法院作出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张某60%的损失,即145948.4元。

江苏时强律师事务所杨伟光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如今快递服务行业飞速发展,但是由此引出的问题却层出不穷。为了使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托运方在托运物品时,应当选择信誉度高、经营规范的快递公司。如果物品对托运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对快递公司予以说明!在托运贵重物品时,还应当对托运物品进行保价。对于快递公司而言,在托运前应仔细了解托运物品的相关情况,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订立托运合同时,对于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应当向托运方提示并说明,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免产生纠纷。

通讯员阳光本报记者马奔

责任编辑:李继业(QF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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