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长春晚报记者从吉林省消协获悉,2016年上半年(2016年1月1日—2016年6月20日),全省消协组织共受理投诉咨询8379件,其中投诉2636件,解决1987件,投诉解决率75.3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59.09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21件,加倍赔偿金额2.6万元,接待消费者来访和咨询0.6万人次。
二次喷漆车辆仍有销售
2016年4月20日,吉林省洮南市消费者李先生在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于2015年10月15日在洮南市某电动车专卖店买了一台四轮电动车,三包期为一年。在购买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多次出现故障,且自付更换零部件的120元费用。历经多次付费维修后,消费者要求换货或退货,遭到经营者拒绝。
消协工作人员进一步核实,确认事实与消费者投诉的情况一致。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和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之规定,最终,经营者在没有同品牌同规格同型号产品的情况下为消费者退了货,返还购车款9800元。
昨日,记者从省消协了解到,上半年吉林省消协组织共受理交通工具类投诉176件,同比上升151.43%。主要问题一是部分交通工具质量不过关,“带病带伤”进行销售,如“二次喷漆”车辆仍有销售;二是售后服务不达标,“三包”期内付费维修,同一问题维修三次仍不履行换新责任;三是对产品性能指标进行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产品,一些电动车经销商在销售时将超标的产品宣传为非机动车,直到消费者被交警处罚才发现受到误导消费。
对此,消协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大街小巷电动四轮车逐渐增多,但市场却存在较多问题,一是大多数四轮电动车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我国对非机动车有明确的标准规定:时速在20㎞/h以内,且自重不得大于40kg。市场上的电动四轮车通常具备4轮4门双排座,车灯、雨刮、方向盘、档杆、刹车等一应俱全,看上去和QQ小轿车几乎一样,只是没有排气管。这些车大多是企业违规生产,在简陋的装配车间里拼装,没有任何安全检测标准。在转向、制动、操控稳定性等各个环节都存在问题,从未获得过国家生产主管部门的产品认可。二是在法律上四轮电动车暂未明确定位为机动车。交警部门严禁其上路,部分地区的交警部门将四轮电动车划定为非标车,既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也不符合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监管措施存在空白。三是出行保障不到位。在道路上出现意外,由于无牌无证无保险,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后也没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山庄吃饭遇意外消费者获赔偿
2016年6月5日下午,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消费者徐女士和朋友一行七人去某山庄吃饭,在徐女士去厕所时,由于饭厅的棚子很低,徐女士的右眉骨被棚角划伤,到医院后该创伤处缝了7针。双方就赔偿费用无法达成协议,投诉到辖区消协。工作人员到该山庄实地查看了伤到徐女士的棚角。发现建筑物的确有些矮且有棱角,且经营者并没有就此安全隐患做出警示标志。经营者自认为消费者是自己不小心划伤,与他们并没有关系。消协工作人员对经营者讲解了《消法》的相关规定,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受人身及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最终,由经营者支付给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3000元整。
据了解,上半年,吉林省消协组织共受理生活、社会服务类投诉314件,比去年同期增加了54.68%。从性质上看主要涉及服务质量问题、人身安全问题、合同问题等。主要包括:一是服务场所设计不规范,消防安保设施不完善。二是住宿餐饮服务人员专业培训不正规,服务态度差,服务意识不强。三是服务场所安全警示提示不到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网购机票退订 票款全额不退
如今消费者不但在网上购买商品,许多消费者还会选择通过旅游网站订购机票、门票等服务。然而,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网购机票遇到的烦恼也不少。2016年上半年,吉林省消协组织共受理互联网服务类投诉59件,同比上升43.9%。
长春市消费者李女士在2016年6月3日通过微信的第三方平台某旅游网站订购了两张6月17日北京飞往香港的机票,总价款2680元。由于行程改变李女士当天进行了退票操作,在询问剩余票款何时到账时,才得知只能退给消费者120元的燃油费和保险费,票款全额不退。消费者得到的解释是机票的退改签规定是航空公司定的,网站也没有办法。消费者随后以同样的信息在航空公司官网订购了相同的班次同等价格的机票,官网客服人员表示每张机票退改签的费用为200元。消费者又以这个标准致电旅游网站,对方给出答复为网站的退改签规则为航空公司与网站之间的保密协议,并在网站上已经预先公示,消费者既然已经选择购买了,就表明其同意网站的退改签规则。消费者投诉到吉林省消费者协会,经由省消协转交辖区消协组织进行调解。最后,该网站表示只能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以旅游体验的名义为消费者提供200元补偿款。
对此,省消协总结了第三方平台购机票遇到的主要问题,一是客流高峰时消费者预订购票后却要加价;二是消费者行程变更时收取高额退改签费用;三是伪造行程单虚标票价低价高卖或以免价票冒充有价票;四是在机票有效期内擅自退票侵吞票款。出现这些问题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网上的信息告知不全面,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等。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消费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案例中旅游网站以网站公告为理由向消费者收取高额退改签费用,是第三方平台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机票服务中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同时,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省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旅游网站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擅自扣留消费者购票款的行为涉嫌违法。省消协表示,消费者协会坚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并在必要的时候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