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的211号房变成210号房,70年产权变成48年,精装房变成毛坯房,小房间没了,阳台也没了。”来自河北的候鸟老人杨某在海南东方市某小区购买一套房屋,交完购房款签合同时才发现此房非彼房,要求开发商东方某公司退款遭拒。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东方某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判令东方某公司退还杨某购房款18万元。通讯员 罗凤灵 记者 陈栋
1 一审:购房协议合法有效
2015年3月3日,杨某与东方某公司达成购房意向,杨某按要求先行支付全部购房款18万元后,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杨某认购的房屋为A2栋2层210号房”。然而,东方某公司此前出具《收款收据》注明的是“收到付款人杨某A2-211房款”。同年3月5日,杨某报警称“买房被诈骗18万元”。因协商未果,杨某以东方某公司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返还购房款18万元,并赔偿违约金2万元。
一审法院以杨某在签订购房协议时不仔细核对房屋信息就签字,协议合法有效为由,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杨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
2 终审: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查明,杨某看房时,东方某公司工作人员在A2栋211房户型图上写明物业水电等费用后交给杨某。杨某当天交款18万元后,该公司为其开具211房款收据,足以证明杨某看的和要买的是211房,而不是210房。但是,211房之前已出售给他人,东方某公司在向杨某介绍商品房及收取房款过程中明显存在欺诈行为。
杨某要求退款时遭到拒绝,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签订了210房购房合同。杨某报警的行为足以证明购买210房违背其真实意愿,杨某是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才在购买210房的合同上签名,杨某有权申请撤销合同。在一审、二审期间,杨某明确表示“要求退款”,就是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遂作出上述判决。
3 说法:为何不支持赔偿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杨某有权撤销合同,东方某公司应当将18万元退还给杨某。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杨某主张撤销合同,那么其主张2万元违约金就失去了合同依据,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