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买票去看电影,却在检票口被拦下,原因是陈先生手中拿着两瓶自带的饮料。7月8日下午,陈先生在中山市石岐区南安路一家电影院被工作人员拦下,称影院不允许外带饮料食品,陈先生可以选择寄存或当场喝完,如需在影院内进食,则只能从影院内柜台购买。陈先生不理解地说,为什么自带就不允许,影院内购买就可以?这不属于霸王条款吗?(7月11日《中山日报》)
在电影院边吃零食边看电影,对于许多观众来说是一种生活的享受,然而,电影院却是“谢绝外带食品”,要买只能在电影院里购买。电影院这么做不难理解,因为这也是经济增长点。据国内某影城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该院线包括爆米花在内的商品销售收入约6.31亿元,毛利率高达68.85%;票房收入虽然高达41.05亿元,但毛利率仅19.58%。而其业务里最赚钱的居然是爆米花,占了卖品利润的72%,造就影院独特的“爆米花经济”。既然“谢绝外带食品”的利益如此之大,自然也就成为电影院的“潜规则”,可这么做却是令观众最为反感的,因为这是明显的“霸王条款”。
电影院“谢绝外带食品”的前提应该是电影院的食品价格低廉,或是和外边超市的价格持平,这倒也能够接受,可事实上,这些食品的价格却高于市场价格不少。一般比超市高1倍以上,一盒大号爆米花价格近30元。价格畸高,搞的是“垄断”经营,哪个消费者会舒服?
为了禁止观众外带食品,有些电影院让保安阻止,有些电影院在检票入口处等设置了“谢绝外带食物”的提示牌。电影院这么做,一方面是侵犯了观众的权利。我国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很显然,电影院“谢绝外带食品”规定是单方面约定,是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另一方面让观众极其反感,让观众有一种被“宰”的感觉,估计是不再想当“回头客”了。
在我看来,电影院“谢绝外带食品”的思维太落后,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在谢绝观众,是将观众挡在门外了。吸引观众,永远是电影院的根本,别只将眼睛盯在食品销售上。没有了观众,又能卖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