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是否广告 9月起必须标注

2016-07-11 09:10 华西都市报

打印 放大 缩小

来源标题:搜索结果是否广告 9月起必须标注

近日,一条互联网付费搜索被认定为广告的消息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界定为互联网广告。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都被界定为互联网广告。

针对互联网广告,《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也就是说,今后只要符合《办法》包含的“互联网广告”,不管是付费搜索,还是商业展示广告,都必须进行标注。而对于付费搜索广告,《办法》要求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不仅如此,《办法》还规定,广告发布者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关 闭 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该《办法》的出台,尤其是付费搜索被界定为广告,不难让人联想到发生在四五月份的魏则西事件。TMT行业资深评论人王如晨就认为,魏则西事件是《办法》出台最直接的导火索。

“《广告法》对私营性的媒体形式以及广告投放行为一直缺乏具体的监管措施。”王如晨说,从互联网付费搜索行业角度,出台这一《办法》,“也是合理及时的规范”。尤其是《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明确标注,“以前很多付费搜索都不标明是广告,影响网民对信息的选择、辨别”。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只要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是以提高商品服务的美誉度为目的,并且收取了费用,就应被定性为广告。而现行的《广告法》规定的4个主体中不包括竞价排名,因此不能对竞价排名予以规范,《办法》的制定弥补了这个漏洞。华西都市报记者董兴生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