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聚餐途中被撞 不算工伤

2016-07-09 11:10 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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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下班聚餐途中被撞 不算工伤

高女士平时正常在公司安排的宿舍居住,下班后去10多公里外的一朋友处聚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原告高女士往返于不确定的、非经常性的吃饭住宿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缺乏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必然联系,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法院对其所受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律师点评 对于高女士前往朋友暂住地的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争议,应结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基本精神及案件的实际情形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该案中,用人单位提供了宿舍,高女士平常在该宿舍居住生活,这与其职业劳作之间有相应的必然联系。而事发时,高女士前往10多公里外朋友处的聚餐行为,不属于正常生活休息中的必须事项,与职业劳作之间缺乏必然的关系,故高女士前往该处的途中不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作者:曹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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