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AA制 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2016-07-06 09:29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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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夫妻约定AA制 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案情回放

80后夫妻小丽和王海婚前签订了一份“财产AA制协议”,约定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经济分别独立。2014年,小丽辞职独立创业,因为开店需要以个人名义向好友李强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清。后因经营不善,小丽无法按期归还借款,李强无奈将小丽和王海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偿还20万元借款。

在庭审中,王海以自己和小丽“财产AA制”为由进行答辩,认为这20万元是以小丽名义借的,属于其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不同意一起偿还。对于王海的答辩意见,小丽表示认可,承认属于个人债务,应由自己一人承担。但同时,小丽也认可自己在借款时并没有向李强说明自己和王海实行“财产AA制”。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小丽和王海虽然约定双方财产AA制,但是李强作为第三人并不知情,所以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小丽和王海共同偿还。(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释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的方式,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该法第19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本案中小丽和王海之间有关财产AA制的约定,对他们夫妻二人是有效的。

但是,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在现实生活中,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甚至对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特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即使对这种约定进行了公证,夫妻以外的人是很难知道的。事实上,对大多数夫妻来说,他们也不愿将这种约定对外透露。因此,在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债权人是很难知道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所得的财产是否有约定。

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债权人或第三人知道,或者推定他们应当知道,就势必损害债权人或第三人利益,使其合法债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也易使夫或妻以有约定为借口而逃避债务。因此,应当由夫或妻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应当由夫或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以有约定为由而对抗第三人。(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作者:陈自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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