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年幼时,父亲因意外事件身亡,母亲改嫁,其后小王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2000年,小王成年了,爷爷奶奶和小王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小王,并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久前,爷爷奶奶相继去世,小王的姑姑和叔叔要求继承房产。小王拿着赠与合同去房管部门过户,但被告知因赠与人过世,无法过户,小王不知道这套房产到底应归谁?
【公证释法】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小王和爷爷奶奶签订的赠与合同应继续履行。同时,根据《合同法》“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赠与人应当履行协助房产过户义务。赠与人已经死亡的,则应当由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协助履行房产过户义务,如果小王的姑姑、叔叔不履行协助义务,小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