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客观原因无力还款属信用卡诈骗罪?

2016-06-28 13:41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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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因客观原因无力还款属信用卡诈骗罪?

很多人喜欢使用信用卡,消费不用交现金,还可以提前透支,何乐而不为。然而,事后总是要为刷卡时的潇洒买单,定期还款是责任。如果明知无力还款,还在继续透支,以致到期无法归还,那么刷卡这事儿就得另当别论了,严重时甚至构成诈骗罪。本期值班热线,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的张彦荣律师将根据市民提问,通过详细解答和大家聊聊金融犯罪这一话题。

问题一: 客观原因无力还卡债 属信用卡诈骗罪吗?

孙女士的老公经营陶瓷厂,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用于透支。2015年11月份开始,发卡银行曾多次向孙女士的老公催缴,但因她老公陶瓷厂生意出现严重亏损,致使透支的40万元已无力偿还,并向发卡行说明。2016年3月,发卡行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孙女士老公也没有还上这笔钱。孙女士想问一问,她的老公系客观原因无力偿还透支款,属于恶意透支吗?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

律师解答: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孙女士的老公使用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经两次以上催收,仍没有还上透支款。对于是否构成犯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孙女士的老公如果在陶瓷厂经营亏损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透支,而此时已显示无力还款,说明其已经存在恶意了,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反之,如果透支是在亏损前透支的,而且亏损后没有再继续透支,则其老公透支的款项,虽经银行多次催收,但是并不存在恶意透支问题,而是属于客观造成无力还款,即客观原因无力偿还,因缺乏犯罪主观构成要件,则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具体属于哪种情形,需要相应证据来佐证和支撑,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和认定。

问题二:被朋友借名贷款到期不还能否告银行?

王先生曾同意朋友陈某用他的名义去贷款,他抽百分之三十的利息。银行将40万元的款项打到了王先生的账户,王先生得了12万元利息,陈某取走了王先生账上的28万元钱。现在,王先生比较担心,万一陈某到期不还钱怎么办?“陈某是自己拿着我的折子去取钱的,我是否可以告银行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其账上的钱被他人取走吗?”王先生对此提出疑问。

律师解答:王先生抽百分之三十利息,涉嫌高利贷。朋友取走王先生账上的28万元是王先生明知,并属于帮助朋友融资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如果王先生为了防止到期朋友还不上款而起诉银行未尽审查义务导致钱款灭失,其涉嫌诈骗罪。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作者:许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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