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 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6-06-28 10:35 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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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放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 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对野生动物放生进行规范和管理。

三审稿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体现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对野生动物利用进行严格规范和监管,三审稿将二审稿第四条规定的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中的“合理利用”,改为“规范利用”。

拟加大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惩戒力度

27日提请审议的网络安全法草案,拟进一步强化网络运营者的社会责任,明确网络运营者留存网络日志的期限以及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

二审稿增加规定,网络运营者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网络运营者留存网络日志不得少于六个月;网络运营者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二审稿增加规定,对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运营者,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对故意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对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将被追责

27日首次提请审议的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规定,红十字会要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修订草案提出,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修订草案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红十字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形包括: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

红十字会名誉的;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或财产的;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草案明确,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以下行为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违背捐赠者意愿,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未遵守有关监管制度,造成经费和财产损失的;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开信息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修订草案还明确,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红十字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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