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期间 不动产租赁按5%征税

2016-06-22 16:51 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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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营改增试点期间 不动产租赁按5%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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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傅昱佳(QF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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