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位于深圳的该院第一巡回法庭,对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最高法改判“国内最大老鼠仓案”
原博时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经理马乐由原审“判三缓五”改为判刑三年
检方曾重重抗诉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位于深圳的该院第一巡回法庭,对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至此,备受关注的“国内最大老鼠仓案”——原博时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经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终于尘埃落定。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位于深圳的该院第一巡回法庭,对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起诉
被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炒股非法获利1883万
马乐今年33岁,研究生文化。其2011年就任基金经理时,几乎是博时基金最年轻的股票基金经理。2014年2月21日,他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炒股,非法获利1800余万元,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马乐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晶”等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万余元。
2013年7月17日,马乐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投案。
马乐主动退赃、缴纳罚金获缓刑
一审
2014年3月28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马乐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马乐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且到案之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马乐认罪态度良好,其违法所得能从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全额返还,判处的罚金亦能全额缴纳,确有悔罪表现。另经福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科调查评估,对被告人马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位于深圳的该院第一巡回法庭,对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检方抗诉
“判三缓五”量刑不当
马乐被“判三缓五”,引发“量刑不当”的质疑声,也引发了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罕见的重重抗诉。
2014年4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发布微博称:“由我院提起公诉的原博时基金经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已经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我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今日,我院依法对该判决提出抗诉。”后广东省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
2014年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014年11月27日,广东省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2014年12月8日,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最高法改判
马乐最终获刑三年
昨日(2015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在位于深圳市的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对此案进行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最高法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马乐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案发后马乐投案自首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另查明,马乐非法获利数额应为人民币1912万余元,原审认定马乐非法获利数额人民币1883万余元属计算错误,应予更正。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位于深圳的该院第一巡回法庭,对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该院认为,马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912万余元,其犯罪数额远远超过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且案发时属全国查获该类犯罪数额最大者,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该院认为,依照刑法第180条第一款规定,对马乐本应在“5年以上10年以下”判处刑罚,鉴于马乐能主动从境外回国投案自首、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和全额缴纳了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可予减轻处罚。原审裁判因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导致降格评判马乐的犯罪情节,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不当,应予纠正,遂依法作出改判。
最高法
依法改判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宣判后,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表示:马乐案的依法改判,不仅有利于正确审理该类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而且有利于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管理秩序。(晶报记者 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