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焦女士向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咨询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问题。焦女士刚刚休过产假,目前已经上班。焦女士每天中午赶回家里给两个孩子哺乳,她向单位请假,但单位方面只批准焦女士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焦女士表示,自己情况特殊,要哺乳两个孩子,时间根本不够。就此,焦女士咨询律师对于此事法律有什么规定吗?
解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时报记者 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