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的左女士咨询:我与前夫赵某婚姻存续期间,赵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和我两人的名义向某银行借了一笔款。与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中所涉我签字的部分,全部是他代我签的字和按的手印。所借的款项被指定打入了曾某的银行账户里,当天,曾某用该笔款支付了海南一套房子的首付。离婚后我才得知,当时赵某与曾某有不正当关系,两人相约分别离婚后重组家庭,但是被曾某的丈夫发现实情后,纠集社会人员暴打了赵某十余次,吓得赵某再也不敢联系曾某了。虽然曾某后来也离婚,但她与赵某两人始终不敢来往,最终也分了手,而以曾某之名所购的那套房产,由于房地产商跑了,楼房至今没有盖起来。
抵押合同中所涉房产,系我与赵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待我们的女儿成年后再由赵某名下过户到女儿名下。因赵某逾期未偿还借款,现银行将我与赵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我二人连带清偿借款,并主张所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如何维权?
法律帮办: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发放过程和用途负有监管义务,如果左女士所言属实,按照现有的证据,应能认定本案银行贷款系赵某冒用夫妻共同名义所借,而左女士对该笔贷款并不知晓,结合所借款项打入曾某账户并供其用于买房的情况,故可知本案中从银行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左女士和赵某的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债务。左女士可据此抗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至于本案所涉抵押房产的情况,由于前述授信协议、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上左女士的签名并非本人书写和按手印,建议左女士另行诉请法院判令撤销房管部门为银行颁发的他项权证,并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如果另案能得到对己有利判决,银行对该房产的优先受偿权自然就受到了阻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