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录入个人不良信息应建立“救济途径”

2016-05-18 10:00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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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录入个人不良信息应建立“救济途径”

《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意见和网络调查结果公布 有代表建议——

记者5月17日从市法制办获悉,《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场及微信立法听证会意见基本整理完毕,多个焦点议题的网络调查结果同步出炉。

深圳市法制办人士表示,收集到的所有意见和建议将作为市法制办审查《管理办法》的重要依据之一。市法制办将认真研究每一条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尽快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个人的不良信息披露时限拟为5年

按照《管理办法》,深圳市将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市的商事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目录编制和统一向社会披露,此举被誉为编制“信用身份证”,其中将征集的“个人不良信息”包括“个人因违反诚实守信原则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等违法违规信息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且个人的不良信息披露时限拟为5年。在本次立法听证中,关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备受关注。

据了解,本次听证会有19人参加了现场听证,50名微信网友参加了线上听证。

精彩观点

市政协委员崔军建议,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应提供一个救济的途径,比如录入个人不良信息时,应通知本人。若本人对此信息有异议,要给其一个申述、补救的机会。

88%投票赞同将行政处罚(分)纳入征信范围

而同步网络调查“您是否赞同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监管信息录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范围”,有240票(占63.83%)投给了“非常赞同”,93票投给了“比较赞同”(占24.73%),两者总计“赞同”票逾88%。与此相关联,“您是否赞同建立信息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分别有64.97%和25.13%的投票分别选择了“非常赞同”和“比较赞同”。

精彩观点

微信网友曹博士认为,信用承诺制度可能会降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的权威和尊严,依法直接推行将违法失信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更节省成本,更为简便。

近八成网友赞同将非公开信用信息授权查询

在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和查询方式议题上,多数代表建议公共食用信息应当向市民或者企业免费提供查询。

调查结果也显示,有302票选择了“赞同”将公开的信用信息在市公共信用机构门户网站、服务窗口向社会披露,赞同率超过80%。有294票“赞同”将非公开的信用信息由市公共信用机构提供授权形式的查询功能,赞同率超过78%。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作者: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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