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部分KTV仍然“谢绝自带酒水”

2016-05-09 19:16 南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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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南昌部分KTV仍然“谢绝自带酒水”

律师表示此乃霸王条款,12315客服的回应却模棱两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经规定‘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但去KTV却还是不能自带酒水。”近日,市民陈女士向本报反映,市内KTV禁止自带酒水的“潜规则”依然存在。对此,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

大部分KTV不允许自带酒水饮料

5月5日,市民陈女士与朋友来到万达广场的一家KTV,使用了在网上团购的一张188元套餐券。工作人员向陈女士表示,在该KTV使用团购券时,顾客不能自带酒水。陈女士表示,在店内并没看到禁止自带酒水的堂示,在团购网页中也没有相关说明。KTV工作人员则告诉陈女士,“如果您有酒水需要的话,可以在我们KTV内的超市购买。”

无独有偶,当晚市民朱先生与朋友在广场南路的一家KTV,也遇到了类似情况。“我们当时带了几瓶饮料和零食,被工作人员拦下。”工作人员向朱先生表示,自带酒水就需要支付200元的服务费,或者将自带的酒水和零食寄存。“KTV内的酒水、零食价格比外面高,有的价格甚至都翻倍了。”朱先生说,“这不是变相地强制我们在店里消费吗?”

对此,记者连日来走访抚生路、红谷中大道等多家KTV,发现均有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情况。

律师称可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的罗元律师。他告诉记者,我国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KTV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实际上是变相强迫消费者消费KTV的酒水,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的做法,”罗元表示,“即使在KTV中有堂示,它也是无效的。”

此外,罗元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9条中表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哪里购买酒水饮料,这些都是顾客的自主行为,KTV不能进行干涉。”

12315接线员的回应模棱两可

5月6日下午3时左右,记者就这一情况,拨打了12315客服热线。1018号接线员向记者表示,如果KTV里面有挂牌堂示或者告知的话,就不属于霸王条款,没有堂示的话,就属于霸王条款,市民可以进行投诉。

然而,当记者表示,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时,该客服人员又向记者表示:“哦,那这就算霸王条款,市民可以投诉。”

随后,当记者咨询市民投诉后,相关KTV会被给予哪些处理时,该客服人员告诉记者,会将投诉信息转达给相关分局,具体分局会去处理。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作者:邓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