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齐就职于一家网络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他与公司约定,如果他离开该单位,在一年之内不允许从事同行业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而当合同到期后,他没有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离开了这家公司。
在离职之后,小齐发现自己的能力全部体现在编程上,加上他性格内向,想找到一份其他行业的工作非常困难。而他的生活,也因此渐渐的困难了起来。因此,小齐找到原单位,认为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并不合理。既然约定离职后一年内不能从事类似行业,那么这一年单位应该照常向他支付工资。但是公司却认为,双方的合同是多年前签订的,双方之间也并不存在欺诈。因此,小齐应该遵守合同规定。
律师说法: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认为,小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竞业限制约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小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竞业限制的相关条件,小齐应该按照合同履行该约定。如果他在离职一年之内选择同类型工作,那么将有义务向原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不过,在合同当中,原公司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在小齐离职之后,也并没有向小齐支付补偿金。因此,小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如果公司拒绝支付补偿金,小齐随时都可以从事与原单位类似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