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须谨慎 合同宜细读

2016-04-22 20:28 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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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购房须谨慎 合同宜细读

针对开发商不按时交房、现房与广告宣传不符成为消费投诉热点等问题,21日南宁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发布今年第3号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仔细阅读购房合同谨慎购房。

据了解,开发商不按时交房、现房与广告宣传不符成为近年来消费投诉的热点问题,其中不按时交房占房屋投诉九成。近日市工商局接到某地产公司旗下两个楼盘的集体投诉共计108件,初步统计金额达2650万元。消费者反映在2014年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开发商到期未能交房,仅出了一份延期半年的公告,且施工中断。目前工商部门已依法开展消费调解,督促开发商尽快依约交房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市民周先生也遭遇房地产消费纠纷。2014年10月,周先生购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套商品房,价值209805元,开发商在进行楼盘宣传时承诺2014年11月31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否则将在15天内无条件退回所有房款。而开发商未能在承诺的时间内取得预售许可证,周先生一直到去年1月9日仍未能拿到退款。经工商部门调解,开发商向周先生退回所有款项。

鉴于房屋纠纷涉及金额较大,民事调解成功率不高,最终诉诸法院的案例屡见不鲜。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购房前应查验开发商提供的“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相关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出售房屋的最重要合法手续,没有该证件的楼盘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即使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也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最好先了解开发商之前曾开发过的楼盘及评价,不要轻易相信推销人员的说辞,必须书面确认。对于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应仔细研读,尤其是不理解的合同条款,可要求开发商详细解释;对于存在“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可以拒绝签订备注约定;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向消协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作者: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