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后,在业务工作中接触了刚大学毕业的小丽,二人很快坠入爱河。此事最终被李某发现,在与丈夫沟通后,张某决定与小丽一刀两断。但是小丽却认为是李某从中作梗,对李某怀恨在心,所以她就办了一个新手机号码,并长期向李某发送信息,信息内容大部分为小丽与张某交往情况的细节描述。李某接到这些短信后,精神恍惚,记忆力下降。最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以小丽的行为扰乱了其正常生活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丽停止骚扰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 律师说法: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小丽与张某交往,破坏李某婚姻家庭,且长期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对李某进行骚扰,势必造成对李某人格的侮辱、生活安宁的妨碍、精神上的持续痛苦与困扰。小丽实施这种加害行为时主观上对李某的上述损害后果存在故意,客观上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权,其应就加害行为承担侵犯人格尊严权的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