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退保险 保单上的钱退给谁?

2016-04-11 11:12 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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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离婚后退保险保单上的钱退给谁

邢台市王先生咨询:五年前,我和妻子刚结婚,妻子在保险公司工作,按照她的要求,买了一份投资性人寿保险产品,我是投保人,妻子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我的岳母。五年来,我一直都按保险合同的要求如期交着保费。现在我和妻子要协议离婚,我们一致同意退保。但对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归谁所有产生了争议。我认为应属夫妻的共同财产,妻子则称因为她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她的母亲,这笔钱应归她母亲所有。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归谁所有?

法律帮办:对投资性、储蓄性人寿保险产品,退保时,保险公司一般要按现金价值表,退还一笔现金。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从保险原理来看,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早期支付的超过自然保险费部分的金额的积累。实践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保单现金价值归谁所有存在较大争议,实务界曾有观点认为被保险人有权领取保单的现金价值,甚至也有观点认为受益人也有权领取保单现金价值。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均不符合保单现金价值产生原理,也与保险合同的基本原理相悖。第一,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形成的,但该保险费因超过与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风险相对应的自然保险费,故实际上是投保人的储蓄和投资,不是保险金。第二,人身保险合同中,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承担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各项权利,例如解除合同权利、请求保单现金价值权利、保险费返还请求权等。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其权利来源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约定,在保险合同没有赋予被保险人取得保险合同权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各项权利,不享有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第三,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是受益第三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享有期待性质的受益权,但不享有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投保人丧失权利的,由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享有。具体到王先生所说的情况,根据该司法解释,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王先生。由于该保单现金价值的来源仍然是保险费,在夫妻未对婚内财产约定的情况下,缴纳保险费的资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对该保单的现金价值,王先生可以与妻子协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