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未收到拍摄《三枪拍案惊奇》的1500万分成款,导演张艺谋将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张艺谋的诉讼请求。后新画面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昨天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在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改判新画面公司给付张艺谋分成款246万余元。
一审:汇款不属分成
一审庭审中,新画面公司提交了13张汇款凭证,证明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公司已向张艺谋妻子陈婷汇出分成款1200余万元。张艺谋虽认可收到汇款,但否认是《三枪》分成款。
一审法院认为,新画面公司向陈婷汇款1200余万元中包括了2005年张艺谋签收的《英雄》、《十面埋伏》劳务报酬及《图兰朵》酬金。故此,法院认为新画面公司称向陈婷的汇款系《三枪》分成款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同时,因新画面公司未提交审计材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一审法院支持了张艺谋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新画面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诉。二审开庭中,新画面公司表示,公司实际支付给张艺谋1200余万元,确是《三枪》分成款,并非《英雄》等五部前期影片的导演酬金。庭审中,新画面公司还出具了一份银行交易记录及一份记账凭证,想以此证明已支付张艺谋《英雄》、《十面埋伏》影片报酬的完整过程。
对此,张艺谋方称这两份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因此法院不应当采纳,并称收款人栏没有张艺谋的签字,因此该笔资金的去向并不明确。
终审:改判支付246万
昨天北京市三中院对该案二审进行了宣判,法院表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新画面公司汇款的1200余万元是否为《三枪》分成款以及金额的确定是否需要审计。
北京市三中院认为,《三枪》上映时间为2009年10月,该笔款项支付时间为2010年4月,时间较为接近,同时根据第三方安乐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安乐公司收到的分成数额与张艺谋妻子陈婷收到的数额吻合。综合以上两点,三中院认为本案所涉款项,可以认定为是新画面公司支付张艺谋的《三枪》分成款,新画面公司主张成立。
法院表示,对于以前所欠的导演片酬,鉴于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不予具体审查,如果仍有争议,均可另行主张。关于数额问题,新画面公司不提交审计材料,导致审计工作无法进行,故新画面公司虽支付1200余万元,但仍应支付余款。
故此,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在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的同时,改判北京新画面影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张艺谋影片《三枪拍案惊奇》分成款246万余元,同时驳回张艺谋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