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 提示
“赞同49票,弃权3票,反对1票,通过!”3月31日下午闭会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高票通过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条例”)。备受关注的“全面二孩”落地海南,调整婚假产假等内容终于“尘埃落定”。修正案于31日公布并开始实施。
新条例明确取消“鼓励晚婚、晚育”的政策,取消因晚婚晚育延长的婚假和生育假。同时规定,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将增加产假3个月,即共可享受188天产假,男方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此外,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0天,也就是可享受13天婚假。
关键词“全面二孩”
新条例主要包括6方面变动
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虽然“全面二孩”政策已在全国同步实施,但各省(市、区)生育政策的调整、婚产假的确定、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等重大问题,还需要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省卫计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新条例草案初稿,并征求了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新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送省政府审议。新条例草案经六届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3月30日,新条例草案提请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昨日,会议以高票通过新条例。
省卫计委主任韩英伟介绍,新条例主要有以下6方面的变动:一、调整完善基本生育政策,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二、修改可再生育子女的情形;三、改革生育管理制度;四、自主选择避孕方法;五、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和婚假等优待政策;六、删除不符合现状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法律责任条款。
删除“鼓励晚婚、晚育”的内容
韩英伟介绍,针对最基本的生育政策,删除原条例“鼓励晚婚、晚育”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内容,将第十六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六条、十七条,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加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关键词再生育
四种情形夫妻双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韩英伟介绍,新条例修改了可再生育子女的情形。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新条例还规定,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一方的再生育政策。这些规定主要是以保护妇女生育权为出发点,侧重保障未生育妇女的权益及婚后双方有共同生育子女的权益。
新条例同时规定,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子女数;夫妻不得以子女送养为由申请再生育。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关键词生育管理
生育二孩无需审批,登记后可免费领证
韩英伟介绍,新条例同时改革生育管理制度。一是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二是删除再生育审批公示的规定,减少群众办理时限。
新条例将原条例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依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再生育审批不再公示,审批时限缩至5日
新条例将原条例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予批准,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据悉,原条例规定的再生育审查时限为30个工作日,新条例将审批时限缩至5日,并删去了原条例第三款关于对再生育申请进行公示、审查等内容。
育龄夫妻可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措施
韩英伟介绍,新条例的第4个变动是自主选择避孕方法。新条例不再规定“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首选宫内节育器”和“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首选绝育措施”,并删除了相关内容。同时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关键词婚假产假
产假188天,男方护理假15天
据韩英伟介绍,新条例同时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和婚假等优待政策。一是删除了原条例关于晚育产假十五日的规定,取消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享受除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三个月产假的规定。同时规定,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个月的产假,给予合法生育夫妻男方十五日护理假,取消原条例晚育护理假的规定。
据悉,我国规定的产假为98天,加上3个月,则为188天,即我省女职工在生育一孩、二孩时可享受188天的产假,而男职工的护理假也较原来的10天增加了5天。
婚假增至13天,取消晚婚假
新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日,并取消现行条例晚婚假的规定。据悉,国家规定的婚假为3天,加上10天,共有13天。
婚假、产假期间享全勤待遇
根据新条例,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关键词独生子女奖励
符合再生育条件夫妻自愿不生育可获奖励
韩英伟介绍,根据《计划生育法》“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立法精神,新条例保留了原条例中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并限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据悉,新条例将原条例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具体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定。”
将原条例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由其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费。奖励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将原条例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继续每月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退休时继续每月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无子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或者无子女的,年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农村独生子女报考省内普通高校可加分
此外,新条例将原条例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二)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三)对报考省内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的独生子女,给予加分照顾;(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关键词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村居民符合条件可生“三孩”
新条例同时对少数民族相关生育政策作出修改,将原条例第十八条修改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且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前款的生育规定执行;三年后依照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