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植入“飞人”广告?两公司被苏炳添告

2016-03-30 10:36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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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如此植入“飞人”广告?两公司被苏炳添告

去年8月23日,苏炳添在北京田径世锦赛创造了历史,以9秒99的成绩成为首位杀入世锦赛百米决赛的亚洲运动员,而在两天后,佛山的两家公司分别通过自己的微信公众号,转载苏炳添的图片和事迹的同时,植入了自己的产品。昨日,苏炳添通过代理律师,在禅城区法院将这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两家公司各赔偿20万元、删除链接并赔礼道歉。这也是苏炳添有公众报道的首次状告企业侵犯其肖像权,此前其国家队队友张培萌也以同样的案由将一家车企告上了法庭。

原告:

两公司借苏炳添打广告

去年8月23日,在北京田径世锦赛男子100米半决赛上再次跑出9秒99的成绩,成为首位杀入世锦赛百米决赛的亚洲运动员。而在苏炳添创造历史后的第三天,佛山有两家企业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使用了苏炳添的新闻图片和姓名,报道了其事迹。而据苏炳添的律师说,这两家企业并非单纯地报道苏炳添的事迹,而是在其中对他们的产品植入了广告。

29日下午2时许,案件在禅城区法院开庭,苏炳添本人并没有到庭。苏炳添的两名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去年8月25日,佛山市海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湾城公司)在自己的公众号推送《9.99!苏炳添因为热爱,挑战自己,没有不可能》的文章,除了转载苏炳添在世锦赛半决赛以9.99秒的成绩闯入百米决赛的事情外,还在最后的一张苏炳添照片里,植入了广告语“亚洲人首次突破 他正在改变一切 华粤海湾城改变你的生活 80万平方米江畔成熟大城”,对海湾城公司的服务和产品进行宣传。此外,紧接着该图片的下方的网页,则全部是海湾城公司宣传的楼盘以及联系方式、地址。

在同一天,佛山市亿动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亿动公司)也通过微信号推送了《中国新速度 苏炳添跑出9秒99 云址十分钟建站》的文章,首先从标题已经把亿动公司所从事的工作呈现,并在苏炳添图片的下方,对于亿动公司的相关的服务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在介绍过程中,亿动公司用苏炳添跑出9.99秒的事迹,与亿动公司从事的“云址”服务的速度作了对比,从而达到其宣传的效果。

庭审焦点

图片是否“合理使用”?

“我们于2015年8月25日推送的文章,主要说的是苏炳添在同年8月23日的田径世锦赛上所获得的成绩。”海湾城公司表示,涉案文章使用的图片主要来源于各大主流媒体,苏炳添是公众人物,对其图片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他们同时指出,文章并没有对苏炳添造成负面影响,文章主要是宣传苏炳添的比赛成绩,宣扬的是体育精神,营造的是正面的社会评价。

亿动公司同样也表示,法律上规定对肖像权有一个“合理使用”的原则,即使亿动公司使用了公众报道上已经公开的系列报道、新闻图片的话,也是一个合理使用。他们还认为,即使文章标题上注明“云址”,但因为“云址”是互联网上的一个通用的名字,并不是唯一性地指向于亿动公司。他们使用苏炳添的图片,是“为了传播正能量”。

苏炳添的代理律师回应称,两名被告以苏炳添的事迹作为他们产品和服务的宣传,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两被告的侵权主观的恶性。此外,亿动公司的“云址”的服务产品追求的是速度,他们的产品跟“速度”契合度比较高,这也是他们选苏来宣传的原因;海湾城公司还修改过相关的图片植入广告词,这则证明了他们的主观恶性。

造成的影响有多大?

两名被告均不约而同地认为,他们转载苏炳添图片及事迹的行为,影响极小。海湾城公司称,首先从阅读人数上看,从去年8月25日至他们收到诉状删除之日算,阅读人数仅为179人;其次从传播时间上看,在同月28日开始阅读人数为零,也就是涉案文章的有效阅读时间仅为3天。苏炳添一方要求他们在微信发布致歉声明30天的请求不合理。

亿动网络则认为,转载文章纯粹是公司内部行为,他们公司一共只有16名员工,必须关注了公司的微信号才能阅览。同时,涉案文章的阅读性也仅仅为30多人次,没有造成影响扩大化。

苏炳添的律师表示,苏炳添是我国知名运动员,形象积极向上,肖像权具有商业价值。真如亿动公司所说的转载是纯粹的内部行为,那么苏炳添也不可能知道他们侵权行为的发生。另外,在海湾城公司转载苏炳添事迹及图片并植入广告的过程中,虽然阅读人数不多,但如果这些人里面有人因为该广告宣传去买房的话,那海湾城公司的获利就非常大,不能认为其侵权行为影响较小。

庭审最后,法官主持双方调解,但是由于双方差距较大,调解暂时未能成功。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蔺存宝表示,体育明星通过体育竞技比赛表现出来的成绩,往往与国家和集体的荣誉交织在一起,掺杂了公益的成分,这就容易给人形成一种误解,觉得体育明星代表着国家和集体,他们的肖像可以随意使用。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体育明星的肖像权不存在被侵害。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依据上述法律,作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是体育明星,其肖像权的保护程度和范围是与一般公众无异的。

要合法使用体育明星的肖像权,首先要征得肖像权本人同意,其次要签订使用肖像权合同和协议,约定使用的方式、期限、范围,照片的类型,同时也要约定一旦出现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那些年 维权过的体育名人

姚明

姚明于2002年成为NBA状元后,其团队为了保护其商业利益去工商部门注册与“姚明”相关的产品时,发现运动鞋、服装这两类商标于2001年被提前注册,当时注册名为“姚明一代”。因此在2013年,姚明将生产和销售“姚明一代”的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起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1000万元。武汉市中院一审后认为,武汉云鹤公司的行为对姚明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确实构成了侵害,宣判该公司停止侵害姚明的姓名权、肖像权,赔偿姚明经济损失30万元,并在多家媒体上公开道歉。

刘翔

2004年11月,刘翔起诉称2004年10月21日,精品报社未经同意将刘翔的肖像用作2004年第80期(总第1003期)《精品购物指南》的封面,并为中友公司第6届购物节作封面广告。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刘翔肖像权的侵犯。刘翔不服上诉后,2005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作者:刘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