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专利侵权诉讼“举证难、赔偿低”问题

2016-03-23 08:21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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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这是继2009年后第二次就专利侵权判定标准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旨在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激励科技创新。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该解释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解释二》共31条,主要涉及权利要求解释、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额计算、专利无效对侵权诉讼的影响等专利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针对“举证难、赔偿低”有新规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专利权纠纷案件多次出现“举证难、赔偿低”的情况,当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而相关证据又由侵权人掌握,权利人无法获得证据怎么办?

《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

如果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怎么办?该解释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最高法民三庭副庭长王闯进一步强调说,“该规则的适用,需以权利人初步举证被告的获利情况,且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为前提。”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有例外

针对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行为的问题,《解释二》也作了相应规定,“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解释也规定了例外情况。根据该解释,如果侵权人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时,法院也可以不判令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而是判令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宋晓明说,法院不判令停止被诉行为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极特殊的例外情况下发生,“停止侵权仍是专利侵权责任的基本方式”。

责任编辑:宗晓丽(QF0010)  作者: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