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实施 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女职工错峰生育

2016-03-22 11:17 沈阳晚报

打印 放大 缩小

来源标题: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女职工错峰生育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未来几年将迎来生育高峰,但是,如果女职工扎堆生育,很可能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女职工错峰生育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因此,是否生育以及何时生育是女职工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将属于用人单位的义务转嫁给职工,也无权剥夺或限制职工权利。但为了避免某一部门女职工“扎堆”生育,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可做好人力资源规划。

那么,女职工怀孕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特殊照顾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也有详细规定。其中包括: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此外,女职工在怀孕至哺乳期结束期间,还可享受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和哺乳假,这些都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作者: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