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2015年10月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确保法律落地,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培育发展新产业新动能,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15日,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法规与知识产权处处长张杰军对规定进行了解读: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而言,净收入的25%作为对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是约束性规定。
张杰军表示,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明确:“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奖励,且上不封顶。这意味着,主要贡献人员至少可以拿到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25%作为奖励。”
此外,规定指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对于科学界反映比较多的“尚未转化就要交重税”的问题,张杰军表示,规定提出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