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唯一”“极致”商家退款再加三倍赔偿

2016-03-15 13:24 青岛日报

打印 放大 缩小

来源标题:虚假宣传“唯一”“极致”商家退款再加三倍赔偿

2015年10月,市民邱女士从某电器网上商城购买了一台价值5699元的电视机,当时因网站广告宣传语诱人而对该产品怦然心动,购买后却发现该电视机性能不尽如人意,不仅显像较慢,且存在漏光、闪屏等现象。邱女士认为商家涉嫌虚假宣传,属欺诈行为,于是联系商家讨要说法,因与商家协商不成,邱女士到青岛市消保委求助。

市消保委调查发现,该商品网站页面上有 “全球最先进夏普十代原装”、“全行业唯一60英寸夏普屏”、“极致大屏幕”等宣传语,其中的“最先进”、“全行业唯一”等宣传语不仅违反了新《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还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经过公正调解,在有力的证据和明确的法律面前,商家退还了邱女士购机款5699元,并赔偿了三台同型号电视,共计22700元。

据介绍,此案是因经营者虚假宣传引发的消费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采取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属于欺诈行为。因此,本案商家退还购机款并按照三倍赔偿是合情合理的。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作者:王 瑜